《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下发执行以来,有地区和企业征询有关代理出口货物的税收问题。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凡委托方已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属于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二、税务机关对属于本公告第一条列明的情形,须向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调查。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及时回函。凡委托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回函确认委托方已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不予征税;回函没有确认委托方就上述货物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执行。
三、税务机关履行上述程序后,可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向出口企业补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四、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发生的事项,可依据本公告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
|
|
|
|
|
| [招聘]注册会计师合伙人 | 5-3 |
| [招聘]免费培养财会审计学生 | 4-16 |
| [招聘]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注册会计师注册 | 4-16 |
| [招聘]上海上福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4-15 |
| [招聘]苏州亚东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 4-15 |
| [招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4-13 |
| [招聘]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分 | 4-13 |
| [招聘]葫芦岛鸿翔会计师事务所招聘 | 4-13 |
新闻排行
财会
财经
财税
考试
| 关于我们 | 合作伙伴 | 网站公告 | 广告服务 | 财税导航 | 版权申明 | 联系站长 | 友情连接 | |
| Copyright © 1998 - 2007 xucp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
| 会计天空 版权所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