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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的会计处理
http://www.xucpa.net 2011-12-21 13:32:55   中华会计网校   戴怡芳   点击: 我要评论

  固定资产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不可缺少的经济资源,其经济寿命和实际可使用寿命的差异,以及固定资产在各企业体现的使用价值不同,如某项固定资产在一企业只能起到单一价值,在另一企业能发挥出协同价值,因而固定资产处理中取得价格也各不相同,固定资产处理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经常发生的一项经济业务,如果不能准确把握相关税收政策和进行正确会计核算,必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和不能准确核算企业收入、成本和利润。

  根据财税[2008]170号、财税[2009]9号、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笔者将其分三类进行不同的处理,这样便于记忆操作,不易弄混,一是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收处理;三是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税收处理。以下分别从上述三方面论述涉税处理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谈谈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有两种具体情况。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六省老工业基地城市、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1

  某矿山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7月因生产形势发生变化,把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2009年1月购入并使用的一台机器,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0元,取得收入184000元;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并做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0÷(1+0.17)×17%=26735.04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0

    累计折旧 30 0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0

  (2)收回残值变价收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184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7 264.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735.04

  (3)结转出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时:

  借:营业外支出——非固定资产资产处置损失12735.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735.04

  (4)如当期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应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其他不计)120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0

  实际上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200

   贷:银行存款             1200

  此类型有增值税抵扣链条,为不使链条中断,故可开具专用发票;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中,随征的其他税费不应计入到出售资产利得或损失,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更符合会计的真实性。

  2、销售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也有两种具体情况。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具体税务处理: 1)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税务处理后,会计处理用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2

  某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企业非试点地区),2010年1月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用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已经使用4年的机器设备,假定该台机器账面原值20000元,已计提折旧3000元,取得收入18400元;其期初无其他进项抵扣税额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和会计处理。(以上收入均为含税收入)。

  销售已经使用过的机器设备应纳税额=18400÷(1+4%)×4%÷2=353.85元。

  会计处理:

  (1)将出售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170 00

    累计折旧 30 00

   贷:固定资产 2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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